北京兴谷经济开发区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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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平谷北街15号 【查看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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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简介
  北京兴谷经济开发区建立于1992年10月,1993年8月经北京市政府批准成立,是经过国家发改委审核,北京市保留的16个市级开发区之一,同时也是"北京汽车及配套零部件生产基地"、"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主导产业为汽车零部件、食品、机械。在《平谷新城规划(2005-2020)》,兴谷开发区是"新城综合发展区",以综合发展为主,同时也是新城的东北部产业区,主要目标是促进新城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促进平谷区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地理优势
  兴谷经济开发区所位于的北京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中国的政治、文化和金融中心,是一座拥有3000多年建城史和850多年建都史的历史文化名城,是一个充满了东方神韵与现代风采的国际大都市。
 
  兴谷经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完善。城市交通、电力、通讯、能源设施完备,是全国铁路和航空的枢纽。被称为中国"硅谷"的中关村科技园以及其它名列全国前茅的科技园、工业园为投资者和各路英才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设施。16400多平方公里的辽阔地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兴谷经济开发区处于中国经济发展较快并且最具发展潜力的环渤海城市群的中心,具有独特的市场优势。高端的电子科技产品和良好的商品信誉对全国具有强大的辐射和示范作用。
 
  兴谷经济开发区是智力资源聚集地,具有极其丰富的科研资源。临近有驰名国内外的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为代表的高等学校共80余所,在京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占全部院士总数的二分之一,北京市的专利数占全国的三分之一。
 
  北京历史上曾经被称为蓟、幽州、燕京、大都、北平、顺天府等,是我国历史上作为国都时间最长的城市之一。从地理位置上看,北京地处华北平原北缘,西北依靠太行山、燕山山脉,东南面向华北平原和滨海低地,东望浩瀚的渤海和黄海,这种联结东北、华北、西北乃至全国的枢纽性区位,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和保证了北京作为一个经济中心的地位在今天仍然得以延续。在中国,没有任何一个地区有京津地带这样优越的城市发展平台。
 
招商产业
  目前已引进120家企业投资建厂,投资总额达50亿元,三资企业31家,形成以汽车配件为主的现代制造业和以饮食品业为的都市工业两大产业基地。
 
  现代制造业以韩资汽车配件业为主,已有星宇、日进、和信、大林、和承R&A、韩一理化、大承等23家企业,资产总额39亿元,有员工5000多人,平谷区已经形成面向韩国人的餐饮、娱乐服务业。
 
  北京星宇车科技有限公司投资13亿元,是平谷区目前投资规模最大的三资企业,也是现代汽车在顺义投资以来,第一家在北京落户的汽车配件企业,带动韩国汽车配件企业对平谷区的关注与投资。公司通过了ISO9000、16969标准认证,设计每年生产冲压件60万套,2008年完成产值14.33亿元,上缴税收8997万元,安排1658人就业。
 
  这些企业均北京现代汽车公司一级配件企业,在兴谷的投资生产,提升了开发区乃至平谷区的技术水平,使现代制造业在平谷有了新发展,每家企业都有现代化流水生产线,特别如和信、星宇采用机器人生产;提升了兴谷开发区的经济总量;促进了平谷区第三产业的发展,如韩资餐饮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经营理念。
 
  饮食品工业园,主要包括食品、饮料、保健品、调味品企业,已投产的食品企业14家,资产总额15亿元,有员工5000多人。2008年完成产值19.8亿元。主要包括旺旺食品集团、千喜鹤公司、华邦公司等企业。
 
  旺旺食品集团投资8162万美元,注册资本5002万美元,占地300亩。公司所生产的100多种产品,销往华北、东北、西北、华中等近20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2008年公司完成产值8.53亿元,安排就业3727人,发放工资7670万元。旺旺公司盈利不忘社会,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自1997年以来累计向贫困家庭、受灾群众及团体捐款捐物达2000多万元,真正起到了回报社会的作用。
政策优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区内外投资者到本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2004年1月1日后,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除建筑和房地产业外的各种类型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给予按相当于形成区级财力的增值税、营业税80%的资金扶持;后2年给予60%的资金扶持。
 
  (二)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6年按相当于形成区级财力的企业所得税给予全额扶持,后6年减半扶持。
 
  (三)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商业、旅游业和其它能创造就业、税收的项目,享受第(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或符合北京市产业促进政策的项目,按照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和产业促进扶持政策执行。
 
  第四条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在平谷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和每亩不低于6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在限额内给予土地出让价格优惠。土地出让基准地价为18万元/亩(包括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费用5万元/亩、办理国有土地证费用8万元/亩、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费用5万元/亩,具体地价构成见具体说明)。优惠政策扶持资金由区、镇乡和开发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地价标准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价扶持。
 
  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60%给予扶持;
 
  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70%给予扶持;
 
  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80%给予扶持;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农业产业化龙头等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带动力较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优惠政策扶持。
 
  第五条收费政策
 
  在平谷区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缴市以上且具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在建设期内,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缴市以上且具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上述免收的区级行政、事业性费用由项目单位先行缴纳,待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予返还。
 
  第六条落户优惠政策
 
  (一)凡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由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为投资者办理进京户口。
 
  (二)凡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企业,可按特事特办原则,分期为其聘用的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办理进京户口。
 
  第七条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区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对投资额较大,企业用工中安排本地劳动力就业在70%以上,且对地区经济有较强带动作用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九条遇国家和北京市财政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时,相应调整本优惠政策。
 
  第十条本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优惠政策由平谷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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