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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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类型:

写字楼
孵化器 仓库 厂房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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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简介

  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于2003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总体规划面积2.7平方公里。区域实行“一次规划,分布实施”的开发模式。出口加工区作为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实行“境内关外”管理模式,集生产、经营、口岸功能于一体,在管理手段等方面较之传统的监管模式具有较大的优越性。可开展先进制造、保税物流、研发、检测、维修等各项业务,可设立国际采购中心、配送中心、展示中心、检测中心、研发中心、维修中心等。海关、国检等监管部门为企业提供更宽松的经营环境和更快捷的通关便利,实行24小时通关,实现出口加工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同时执行“原物料保税,进口免税、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

地理优势
  苏州高新出口加工区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地理环境,苏州高新出口加工区属于亚热带季风海洋性气候,全年温润,四季分明;西高东低的自然走势使其地势高,地质硬,地耐力强,并且是无灾害性地震区域;这里注重环保,空气清新,湖光潋滟,山色秀美。
 
  沪宁高速公路、312国道、京杭大运河、环城高速公路、世纪大道等交通骨架东西纵横,南北交错。苏州高新出口加工区拥有一张四通八达,便利快捷的物流运输网。
 
  人才是企业的动力,在文化教育水准较高的苏州,高新区的人才优势也是十分明显,进入苏州高新区的大专、本科及研究生达5700人,中专技校职校的毕业生每年有32000人。
招商产业

  到2002年底,苏州高新区共引进外资80亿美元,区内外资企业达700多家,绝大部分是高新技术产业,包括电脑主机及周边产品、半导体集成电路、汽车零部件、精密仪器仪表、通讯产品等。区内有许多世界著名500强企业,如摩托罗拉、飞利浦、佳能、杜邦、松下、索尼等公司。

周边配套
  ·区内道路:出口加工区内道路环通成网,东西有大同路(道宽14米,入口处宽28米),南北有中心路(道宽14米),内环有环路(道宽14米),外环有巡逻道(道宽8米)。
 
  ·供电:出口加工区附近建有白荡变、浒关变、阳山变、建林变等多个中高压变电站以及相应电压等级构成的可靠供电电网,可为区内用户就近提供110KV、35KV、10KV等不同电压等级的专线接入。同时,区内各地块以10KV环网室供电,电力供应充足。目前加工区内电力负荷总容量约10万KVA。
 
  ·供水系统:日供水能力75万吨,管道通至厂区内,供水压力2KG,自来水管道4730米,管径500毫米。
 
  ·排水:沿区内主干道污水管4730米,管径从400毫米逐级提升至800毫米。雨水、污水分流,高新区内建有6座污水处理厂,达到国家三级排放标准可直接排入污水管网,雨水管道7980米,管径从450毫米逐渐提升至1000毫米。
 
  ·供气:天然气,供气压力为0.09Mpa,沿区内干道天然气管4730米,管径300毫米。
 
  ·通讯:建有高效能、高速度、高可靠性的通讯网络,区域设有专门邮政服务网点沿区内主干道敷设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共享管,同时分步敷设光缆,满足通讯、联网、监管的需要。
 
  ·绿化景观:在标准厂房、办公楼周边,主干道两侧、隔离网内侧进行绿化,区内绿化率达30%。
 
政策优惠
  基本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
 
  1)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a.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b.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c.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d.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4)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5)区内企业生产等使用的电、气的增值税可退税。
 
  6)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追回已退的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7)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源于加工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优惠提供资金设备或提供先进技术的,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8)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十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9)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10)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加工贸易管理方面
 
  1)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
 
  2)国家不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均可进出加工区,例如某些限制类的产品,均可自由进出加工区,开展加工贸易。
 
  3)进入区内的内资企业,可以通过登记备案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进出口管理方面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监督管理方面
 
  1)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
 
  2)海关对进、出加工区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一律在区内办理。国检部门在口岸和出口加工区之间实行一次性检疫、检验,即在出口加工区检疫、检验的,不再在口岸检疫、检验。
 
  3)加工区之间货物的往来,应由收、发货物双方联名向转出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外汇管理
 
  1)货物在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不需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
 
  2)经批准注册资本金中以人民币投资的区内机构向境外或者区外支付外汇,其外汇帐户自有资金不足的,可以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累计购汇总额的等值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该区内机构注册资本中的人民币投资部分。
 
  3)区内机构经批准将货物销往区外,视同区外机构货物进口,区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向区内支付外汇。区外机构需购汇向区内机构支付的,可以委托区内机构代办购汇手续。区内机构代办购汇手续时,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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